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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依金門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金門縣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補助。
二、本府編列預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種苗及試驗農產品銷售收入。
五、受贈及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配合本府農業政策、農業發展、農村建設之農業補助、補貼及?
    勵措施所需之支出。
二、辦理農業技術升級及產製貯銷等科技研發所需之支出。
三、協助農民與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生產、加工、運銷所需之補助。
四、辦理本縣農特產品國內、外促銷活動所需之支出。
五、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六、辦理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
農試所所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所長。
二、金門縣農會總幹事。
三、本府建設局農林課課長。
四、農試所農務研究課課長。
五、農試所行政管理課課長。
六、農試所會計主任。


第 6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試所農業推廣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試所人員兼辦。


第 7 條
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有關單位列席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


第 8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得提存定期存款,年度決
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