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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輔導適應不良少年,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警察、社會、教育、衛生、行政、建設等局處及民間機關(構)之資源事項。
(二)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事項。
(三)協調聯繫各單位共同落實執行勸導、輔導、轉介、安置及救助少年之工作事項。
(四)其他有關少年輔導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由副縣長、警察局局長、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組成單位之主管或專家學者為委員。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有關單位適當人員擔任,必要時並得酌聘專任幹事。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管訓或其他處分完畢而在失學、失業、失養中者。
(二)經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者。
(三)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因無法管教,經其委託代為管教者。
(四)其他認有輔導必要者。
五、本會之輔導事項,以下列各款為範圍:
(一)少年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事項。
(二)少年失學、失業或不務正業事項。
(三)少年反抗家庭、學校及社會秩序事項。
(四)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事項。
(五)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事項。
(六)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之治療事項。
(七)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助改進事項。
(八)其他應行輔導事項。
六、本會輔導工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金門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
 1、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調查處理事項。
 2、協辦少年反抗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教育處:
 1、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事項。
 2、少年失學後就學之輔導事項。
 3、協辦少年經常逃家在外遊蕩之處理。
(三)社會處:
 1、少年失業後就業之輔導事項。
 2、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等失養問題。
 3、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親子教育、成長教育、兩性教育、法律教育之辦理。
 4、少年身心健康之假日休閒、團體諮商活動之規劃及辦理。
 5、協辦輔導少年工作事項
(四)衛生局:
   少年身心疾患,或濫用藥物、菸害防制之宣導、治療與輔導。
(五)行政處:
   大眾傳播媒體,有關少年輔導之宣導暨協助改進事項。
(六)建設處:
   少年進入不當場所之管理或取締。
(七)警察局:
 1、少年違反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之調查取締。
 2、少年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反抗社會秩序之勸導及取締。
 3、執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工作。
 4、輔導少年對象資料調查及個別輔導工作之協調執行事項。
 5、輔導資料之整理及會議紀錄、預算編列事項。
 6、以警察分局為單位,成立「少年輔導組」,並邀請鄉(鎮)長、代表會、地方社福公益團體代表及中等學校校長等有關人員,由分局長擔任召集人,每半年舉行會報一次,會報紀錄應報本會備查。
 7、督導所屬警察單位輔導工作之執行。
七、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之。如遇急需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得由主辦機關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迅速辦理,並提本會委員會追認。如無法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經本會之決議,由主辦單位循行政體系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解決之。
八、本會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指定之當然委員代理之。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之人員代理。
  本會幹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得併委員會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決定事項,得先執行,補提委員會議追認,俾利有時效性議案研商、策進。
九、本會少年輔導工作之個案資料,應妥善保密,不得外洩或提供給他人發布新聞。
十、本會為辦理各項少年輔導業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約聘僱社會工作員,推展相關事務。其進用以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者,經甄試錄取後聘用。志工由本會約聘僱社會工作員遴選大專院校修習輔導工作相關系所學生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十一、少輔組應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委員會之決議交辦事項。
(二)轄區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等事項。
(三)執行轄區少年輔導服務、犯罪預防宣導及其他少年輔導必要事項。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其工作辛勞或貢獻卓著者,得致送獎狀、紀念品,或予以適當之表揚。
十三、本會所需之經費,由警察局在年度預算下編列,以利輔導少年工作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