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急重症病人空中後送就醫救護車費用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急重症病人空中後送臺灣各航空站至醫療機構間所需搭乘救護車費用,減輕縣民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縣民且經轄區醫療機構處置診斷後,需空中轉診後送到臺灣本島醫院進一步處置之急重症病人。      
四、    前點所稱醫療機構係指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及海軍陸戰隊烏坵守備大隊醫務所。
五、    本要點所稱空中後送就醫係指急重症病人經由緊急包機或例行專機,從本縣運送至臺灣本島醫院就醫。
六、    本要點補助範圍為臺灣本島機場至接受後送醫院間之救護車(含兩名救護技術員費用)運送費用,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千元整。
七、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            空中後送就醫救護車費用補助申請表。
(二)            救護車費用收據證明。
(三)            當事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四)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申請人非使用人本人時,請同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八、 申請人應於轉送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至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九、 偽造或冒用他人搭乘證明申請補助,經查證屬實,除應繳回
溢領補助款,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