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為完善本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設計單位應以道路人行通道動線全線通暢無阻礙之概念為核心,基於用路人及使用者之觀點,進行道路人行無障礙設施之設計,逐項確定人行無障礙設施之設計淨寬、淨高、縱向坡度、橫向坡度、坡道長度限制、平台設置、進水格柵或蓋板之配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或護牆之設置、鋪面選擇、整齊邊界線設置等符合上開設計標準、設計規範、設置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滿足用路人及使用者的需求,審查單位亦應對設計單位的設計成果進行檢核並填列檢核表(詳附件),以減少、消除設計缺失問題之發生,期以建構本縣人文友善之人行環境。
三、 道路人行通道動線的淨寬、淨高、縱向坡度、橫向坡度應符合上開設計標準、設計規範、設置要點之尺寸需求,惟其規定尚屬最低基本需求,設計單位應依現地條件進行綜合考量並盡量提供人行通道動線空間。
四、 道路人行通道動線坡道長度不宜過長,長距離的上下坡行進,將對路人及使用者造成不便,設計單位應依現行長度距離限制進行無障礙坡道設計,倘受限於現地地形條件,而有不得不超過限制長度之情形,設計單位應於坡頂、坡底、轉向處及適當位置配置緩衝平台;人行通道動線淨寬不足1.5公尺者,設計單位亦應於動線轉向處設置轉向平台,並於適當地點設置等待平台;平台最小尺寸限制依現行規定辦理。
五、 為避免進水格柵形成妨礙行人及輪型輔具行進的孔洞,道路人行通道動線的進水格柵之長邊方向應與人行行進方向垂直,不得平行,且其開孔短邊寬度不得大於1.3 公分,倘未能滿足此需求者,則設計單位需考量以具防蝕性全蓋版式溝蓋替代,亦或加覆強度足以承載行人及輪型輔具且具防蝕性的補強網等方式因應(不限於此,設計單位應詳予酌量)。
六、 為防止墜落危險,提供實體阻隔,設計單位應依道路人行通道動線與現地地面之高差情形,適當配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或護牆。
七、 道路人行通道動線的鋪面材料設計可採用磚材、石材、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等(不限於此,設計單位應詳予酌量),惟應使鋪面表面達到平順銜接,無高低差,無溝槽,不易破損,應使輪型輔具可平穩行進,並應避免光滑表面,以提供足夠摩擦力。
八、 為引導視障者行進方向,道路人行通道動線應於兩側或單側設有整齊邊界線,整齊邊界線設計採用的顏色、材質、觸感或敲擊聲響,應與相鄰地面產生明顯的辨識差異性。
九、 管線地上物設施配置應採地下化、高架化或量體輕薄化,不得影響道路人行通道動線之淨寬、淨高等空間,否則應協調管線單位將該設施遷移至他處。
十、 為避免過量設計,原則上路口路緣不設置車阻,宜另以交通行政管理及交通車輛違停執法等作為或其他設計考量,以避免車輛入侵人行空間。
十一、為提供寬敞之人行無障礙空間,銜接路口之路緣斜坡道採以全斷面式扇形坡面配置,不宜採空間及動線受限的傳統畚箕型坡道設計。
十二、為形成連續不間斷之人行無障礙動線,人行斑馬線之劃設應與人行無障礙坡道及路緣斜坡道之設置順暢銜接,不得錯離。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金門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倘設計單位採其他特殊人行設計考量,其設計內容亦應提供等同上開性能需求之連續性人行無障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