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改善離島交通,縮短城鄉差距,促進地
方整體經濟建設,及增進觀光業繁榮,特設置金門縣金門大橋建橋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第 3 條
本基金設立期限至大橋竣工正式通車使用及完成長期借貸資金償還為止。
第 4 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建設局) 。
第 5 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 循預算程序編列之年度專款 (每年度編列新臺幣參億元整,並得視年
度預算斟酌辦理) 。
二 中央補助款項。
三 本基金之孳息。
四 捐贈收入。
五 民間長期投資或借貸資金 (投資辦法依法另定之) 。
六 公債。
七 其他相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 大橋興建主體工程、假設工程、附屬工程及準備工程等工程款、工程
管理費、委託設計監造費、鑽探、測量及環境影響評估費用。
二 用地取得費用。
三 大橋管理費用。
四 長期借貸資金之償還。
五 獎勵民間投資之管理及財務費用。
六 本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所需財務費用。
七 其他相關支出。
第 7 條
基金為留本基金、應選擇利率較高之公立銀行開立專戶收支。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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