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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顧問團設置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賢能,結合鄉親、戮力發展金門,使兩岸認識金門,讓金門走向世界,特成立「金門縣政顧問團」(以下簡稱本團)。
二  本團成立宗旨:
(一)為縣政推行提供建言。
(二)為金門利益與福祉,協助本府爭取預算及各項資源,並強化僑鄉之聯繫。
(三)兼金門旅外鄉親之顧問。
(四)其他與縣政發展有關事項之諮詢、協助。
三  本府行政處為本團業務支援聯繫單位,應編列年度預算經費,負責籌設本團。
四  本府應設立顧問辦公處所。
五  本團依縣長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需要,敦聘顧問,顧問間互推首席顧問一人,並擔任顧問聯席會議主席。
主席不克出席會議時,顧問間互推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六  本團顧問之遴聘:
(一)由縣長敦聘,並親送顧問證書,必要時得視縣政需要得續聘之,任期迄縣長任期屆滿為止。
(二)以金門籍鄉親為優先,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金門籍鄉親係指祖籍為金門縣,或於金門出生,或曾於金門地區設籍居住滿十年以上者。
七  顧問每半年應集會一次,會議記錄由業務支援聯繫單位彚報報縣長。
八  本顧問團為無給職,惟得依法酌予顧問費。顧問參加會議,應給予出席費。本項經費應列入年度預算。
九  本團組成後應予專責分工編組。
本團編組如遇特殊原因必須解散,應俟各顧問任期終止始得為之。
十  顧問有下列情事者,不問任期,應即解任:
(一)因故辭職獲准者。
(二)因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因不名譽事件,有損縣譽之虞者。
(三)顧問團聯席會議,經出席顧問三分之二以上議決不適任者。
解任命令,由縣長發布,並得同時遴聘繼任人選。
十一  本團顧問應以具有下列條件者為優先遴聘對象:
(一)素孚眾望為鄉里士紳耆宿,有服務鄉梓具體績效者。
(二)曾擔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二年以上者。
(三)有專門著作、作品、研究報告,曾獲各大媒體、學術單位或相關機關推介者。
(四)參加國內外各種比賽名列前茅者。
(五)學有專精,經副縣長以上推薦者。
十二  縣長視需要,得於本團之外,聘榮譽顧問若干名,為無給職。
榮譽顧問不受前點之限制。
十三(刪除)
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