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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4: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詢輔導辦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級學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之家庭教
育觀念,增進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詢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本府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4 條
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與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
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
詢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5 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
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輔導:
一、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詢輔導。
二、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 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 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 其他適當方式。


第 6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7 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
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詢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8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提供
協助輔導。


第 9 條
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
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由本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