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界共同推動金門觀光發展,特
於本府觀光局編列預算經費,並訂定本要點以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二、補助對象:
為辦理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自然人、法人、民間團體。
三、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
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暨其附件。
(二)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
行期間、助益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
益、預算經費(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等要項。
四、審核方式:
(一)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台幣伍萬元者,由本府觀光局依行政程序簽報
核定後函覆。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應提
本府「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函覆。
(三)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兼副
召集人一人,由交通旅遊局局長兼任,並以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
長、建設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行政室主任、主計室主任、文化局
局長為當然職務委員,且得遴聘學者、專家一至四名擔任委員。
(四)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時,由本府視申請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五至
十三人出席,就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等事項作成決議;職務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必要時,本府得通知申請者
列席審議委員會會議說明申請案。
五、審核原則:
(一)補助與否標準:計畫內容是否與觀光有關、對觀光發展能否帶動正
面效益、經費是否明確並撙節編列。
(二)從優補助項目:有助於金門觀光國際化、具立即帶動觀光旅客到金
門觀光旅遊效益者。
六、補助原則:
(一)本府以補助部份經費為原則。
(二)經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受補助者應將執行成果提送本
府
(三)經核准同意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
撥補助款。
(四)受補助者於領受補助經費後,如有未依計畫執行時,本府得酌減、
停止或追繳補助經費。
七、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