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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公教人員在職亡故互助實施要點
民國 80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提倡互助精神,安定公教人員工作情緒,照顧遺眷生活。


二、對象:縣政諮詢代表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單位 (含金
    電公司) 及原參加有案之國立金門高中 (職) 編制內、外公教員工。


三、互助項目:公教員工本人死亡互助。


四、互助金額:每人每次新台幣壹佰元整。


五、實施要領:
 (一) 公教員工本人死亡時,其所屬單位應於次日前呈報死亡報告表 (如
      附件一) ,本府依據死亡報告表向各單位發佈員工死亡通報 (如附
      件二) 。
 (二) 各單位接獲員工死亡通報,予以傳閱周知,並由出納人員於次月初
      發餉時統一代扣互助金,自願多捐者應主動向出納人員表明實該捐
      數目。
 (三) 出納人員統一扣收之互助金,應於當月五日前解繳台灣土地銀行金
      門分行支票存款五二三寫號金門縣政府所屬公教人員在職亡故互助
      金專戶,並調製繳納清單 (如附件三) 一份送本府彙辦。
 (四) 本府依據互助金專戶實收金額出具同額支票一紙,派遣適當人員二
      至三人,代表致贈遺眷,並備據請遺眷簽收。


六、規定事項:
 (一) 公教人員在職亡故遺眷具領互助金順序如左:
      1.配偶。
      2.子女。
      3.父器。
      領受互助金時子女如未成年,應由其監護人具領之,如子被招贅或
      女已出嫁,應以父母為優先;如子女有多人時,由居長者或其中一
      人代表具領。
 (二) 公教人員無遺眷具領時,依左列順序辦理之:
      1.公教人員生前指定之人員。
      2.公教人員參加公保或勞保之受益人。
      3.公教人員原服務單位。
 (三) 遺眷領受互助金,除本府所出具之支票發生錯誤外,不得提出任何
      異議。
 (四) 本要點所稱遺眷,以居住台澎金馬地區或奉派駐國外者為限。
 (五) 遺眷居住金門地區以外,本府所派代表無法當面致送互助金支票時
      ,得以票匯或其他適當方式寄交遺眷查收。
 (六) 本要點公教人員所繳互助金,純屬互助及奉獻性質,公教人員於退
      休、退職或辭職、離職時,不得要求退費或提出任何條件。


七、本要點自發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