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條例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 (以下簡稱本廠) 置廠長,受金門縣政府指揮監督
,綜理廠務,置副廠長,承廠長之命,襄理廠務,置技正,監督執行釀酒
試驗、工務等事項。
第 3 條
本廠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有關供配銷、原物料採購、總務、文書、出納、運輸、
綜合、福利籌辦、勞工保險及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
二、物料課:掌理有關原料申請、倉儲管理及半成品接收調配、成品儲存
、包裝品管理等事項。
三、製造課:掌理有關釀酒、製麴、灌裝等製程作業管理與監督;及原料
請領 (半) 成品之送繳 (領用) 等事宜。
四、工務課:掌理營 (修) 繕工程、機構水電維護管理機構工程之設計、
空調、鍋爐維護、膠套 (塞) 製作督導管理等事項。
五、試驗室:掌理有關製麴、釀酒之技術改良,原料及半成品化驗、成品
品質管制、新品種研究試驗、包裝品改進等事項。
第 4 條
本廠置主任、課長、技士、課員、安全衛生管理員、技術員、辦事員及書
記。
第 5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有關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廠得視生產需要僱用生產工人,其員額按規定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准後僱
用之。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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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員額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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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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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長 │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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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廠長 │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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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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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試驗室主任由技正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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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薦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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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員│委任或薦任│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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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委任或薦任│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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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或薦任│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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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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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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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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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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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員│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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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主任 │薦任 │一 │ │
│ ├───┼─────┼───┼────────────┤
│ │佐理員│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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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主任 │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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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四一 │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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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庚、金馬地區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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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 11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