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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運用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資格:購屋於金門且於中華民國99()以後取得本府核發之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

三、申請人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建物登記謄本。
(四)本府核發之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影本。
(五)由銀行開立貸款證明書(附件二)。

四、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基金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府管理單位申請,管理單位再移目的事業主管部門辦理初審。經初審不符申請規定之案件移管理單位駁回;初審符合申請規定之案件,由管理單位提請管委會審議。

(二)管委會審議本項貸款利息補貼及管理運用事宜,應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召開會議,就目的事業主管部門擬具之審查意見,參考管理單位簽註之意見,逐一審議,作成結論,委員間如有不同意見,以表決決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管委會之決議,由管理單位簽報縣長核定後通知申請人;其同意核貸案件發給同意辦理前二年新台幣一佰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函。

五、申辦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程序:

(一)經核定前二年新台幣一佰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本府核發同意辦理前二年新台幣一佰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函之日期起一年內,檢附該同意函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本府核發同意辦理前二年新台幣一佰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函收存備查。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六、經費來源:貸款資金由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支應,貸款利息補貼經費由本基金支應。

七、本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補貼年限、優惠利率、補貼利率及查核機制準用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利息補貼額度以申請人實際負擔並繳納的利息金額為上限。

八、購置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受理本縣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時,申請人應已辦理完成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撥貸款程序。

 

十、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檢附向內政部申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請領補助利息款文件於次月10日前送本府建設局申請撥付本項購屋貸款補貼利息。

十一、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