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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治安會報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一、為整頓當前治安,有效防制犯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府設立
    治安會報,結合各部門力量,以發揮整體功能,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均以任務編組組成。


三、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檢討當前治安狀況,策劃消除影響治安因素之工作協調、推動、執
      行與督導事宜。
(二)關於激發全民動員共識,建立全民治安觀念暨守望相助之規劃與推
      動事宜。
(三)關於運用社會資源,確保社會安寧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執行事
      宜。
(四)上級治安會報裁(指)示事項之執行事宜。
(五)關於改善社會治安問題之專案研究與法令修訂之建議事宜。
(六)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四、治安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另每季(一、四、七、十月)擴大召開,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縣長召集並主持。


五、會報參加人員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交通旅遊局、政風室、行政室、研考室、消防局、警察
      局(金城分局、金湖分局、刑警大隊、交通隊、少年隊、行政課)
      。
(二)另每季擴大召開邀請內政部警政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
      建省調查處、金門縣議會、教育部金門聯絡處 ] 等單位派員列席
      指導。
(三)其他有關局、室或單位,必要時臨時通知參加。
(四)必要時得由會報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士列席。


六、會報議程如下:
(一)上次會報決議執行報告。
(二)本期治安狀況。
(三)各單位工作報告。
(四)專題報告。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主席裁(指)示事項。


七、治安會報秘書作業:
(一)本府治安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長兼任,受召集人(縣長
      )之命令,綜理會報業務。會報設立三組:
      1 秘書組:警察局負責文稿之研擬暨會報資料之整理。
      2 議事組:警察局負責會議之進行暨會場佈置、茶水供應。
      3 督導組:警察局負責決議(交辦)事項之管制暨績效之考核。
(二)會報之運作:
      1 會議目標:
     (1)研訂治安改善作法與導向。
     (2)提示當前工作重點。
     (3)督促各單位策訂各項目執行計畫。
     (4)督導檢討考核(評)執行成效。
      2 提案程序:
        各出席單位有關治安問題之提案,送秘書組移相關單位審查納入
        會議資料,提會討論。
      3 議案處理: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由秘書組於會後五日內,完成會議
          紀錄,簽奉核定後送請相關單位循行政系統確實執行,另副送
          督導組列管,並報上級核備。
     (2)相關單位收到前項交辦事項,即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一
          週內填報告表,送秘書組彙整提會報告。


八、議題之研擬規劃:
(一)上級交辦事執行報告:有關中央治安會報裁示及交辦事項,提報轉
      達,要求各相關單位切實依照規定辦理。
(二)上次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就上次主席決議事項
      ,主(協)辦單位將辦理結果或進席,作詳盡報告。
(三)本縣治安狀況報告:由警察局就本縣轄區之最新治安狀況及維護治
      安因應之道,作完整分析報告。
(四)各單位工作報告:由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交通旅遊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政風室、行政室、研考室、消防局、警察局
      (金城分局、金湖分局、刑警大隊、交通隊、少年隊、行政課)等
      就本身主管業務,與治安有關者,視情況得提出工作報告。


九、討論提案或意見交換:各相關單位執行工作上,需有關單位配合、支
    援事項,或具建設性之建議,提出提案或意見,共同討論,作成決議
    ,俾利有關單位據以遵行。


十、有關專題報告,由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金城分局、金湖分局、刑警大隊、交
    通隊、少年隊、行政課)、消防局等單位在業務範圍就治安各個環節
    ,發掘未來社會發展或變動,面臨潛在治安課題,全盤性的研討與規
    劃提出策進作為,由以上單位輪流提出專題報告。機動專題報告依社
    會變遷發生治安事故時,由主管業務單位於當季提出報告。


十一、會報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檢具會議紀錄報請內政部備查,並
      陳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


十二、宣傳作業請本府秘書室透過傳播媒體加強宣導會報各項治安作為及
      執行成果。


十三、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或自行調度支應。


十四、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