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
方建設人才,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設置獎學金其經費來源,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
三、本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指派各中學校長七人組成之,負責審查
及核發獎學金等事宜。
四、本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
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五、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 135 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
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 40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整
。
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 40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整
。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
幣 4,000 元整。
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幣 3,000 元整。
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 5 名,每名新台幣 3,000 元整。
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 30 名,每名新台幣 2,0
00 元整(高中取 15 名,高職取 15 名)。
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 10 名,每名新台幣 2
,000 元整(公立高中〔職〕取 5 名、私立高中〔職〕取 5
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 1 萬元整,
博士班每名 2 萬元整。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畢業證書及論文),
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 2 萬元整。
六、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本府審查外,其餘
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本府辦理。
七、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 80 分以
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 10 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
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體育成
績在 75 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
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 1 學期,暨大專院校 1 年級新生
第 1 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二)有 1 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九、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
(一)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國內外研究生:
1.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
書。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國外
研究生須附在校肄業證明)。
3.戶謄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十、獎學金之申請,其辦理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11 月 1 日起至 11 月 15 日止。
(二)第二學期:4 月 1 日起至 4 月 15 日止。
十一、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
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再依操行成績高低決定;學
業、操行成績皆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
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
十二、獎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本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
金,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轉發外,餘均逕交學生家長代
領。
十三、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
獎學金外,並於報章公告之。
十四、本規定修訂自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