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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地區縣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暨就業促進獎助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地方失業民眾、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順利就業,或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須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經本府核准之在職勞工及獎勵失業者積極投入就業職場,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爰訂定本要點。

     失業者定義:有工作能力想工作而未找到工作者。

     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打零工、無  一定雇主者或自雇主未僱用有酬員工。                 

     在職勞工:有工作但須再強化工作技能者,參訓課程須與原工作職務有關者。

二、補助對象規範:

 (一)凡地區民眾有參訓意願,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自辦 (不含委辦) 或本府自辦或委辦全日制(訓

    練期間一個月以上、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

    小時以上)之職業訓練。

 (二)本府自辦或委辦之非全日制職業訓練。

 

 

三、地方失業民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適用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或中央補助     

    職業訓練交通費,應優先適用辦理。

                                   

四、本要點補助,申請對象以未參加過職業訓練、未曾請領本津貼者優先適用,參訓及補助對象優先順序如下:

1.    (一)失業青年。

2.    (二)非自願性失業者、長期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獨立負擔家計者、無一定雇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等特定對象。

3.    (三)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經本府核准之在職勞工。

五、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為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十六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 

    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

    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

(一)   (二)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四)未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    

     關津貼,惟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

 

六、符合資格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結訓證書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本府不予補助: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

 (三)勞保投保紀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證明書)。

 (四)職業訓練結訓證書。

 (五)身分證正反面、郵局帳號影本。

 (六)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之證明)。

 (七)職訓課程表。

 (八)職訓津貼請款領據。

 (九)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七、補助標準:

  (一)參加本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  

      元為原則 。(以實際參與訓練日數計算,4小時以下以半日計算,逾四小時未達一日以一日

      計算)。

  (二)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自辦(不含委辦)之職業訓練,津貼補助如下: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應優先申請中央補助。若

     已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   

(二)       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

 2.赴臺交通費:上課期間未達七個月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乙次(以實支金額計算,並檢 

  付票根)。受訓期間達七個月以上者,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八、申請補助以參訓年度為主,一年限請領一次為限且曾受訓時數200小時以下,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200小時以上未達300小時,兩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300小時以上,三年內不得再提

    出申請,符合資格申請人,須於錄訓後開課前應向本府登記,以明確相關權益;申請人對於

    補助金額有異議應於撥款後30日內提出,若可歸責於申請人,逾期本府不予受理。

    (前項參訓時數為單一課程之時數;所稱之年,均以年度計算)    

 

九、參加職業訓練,訓練時數501小時以上 ,1000小時以下者 ,一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    

    職訓時數1001小時以上者,二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

    (前項參訓時數為單一課程之時數;所稱之年,均以年度計算)

 

十、參加職業訓練之學員,符合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於結訓後,並取得結業證書者,補 

    助或退回所負擔之訓練費用,並檢附繳費收據請領。

 

十一、在職勞工職業訓練,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須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經本府核准,得 

    申請本津貼。參訓後須回原單位工作滿三個月,若未滿三個月,除有特殊原因經本府認定外,

    本府得追回補助之津貼。

 

十二、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

(一)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未在學中之長期失業達二年之失業者,並於該二年無任何事業單位加保紀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證明書)。

(二)受雇之事業單位須非屬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

    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

 (三)申請前設籍於本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

 (四)申請人於本縣受雇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須為第一級或第二級。

(三)   (五)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六)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七) 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證明,每年所得不超過十二萬元。

 

十三、就業促進獎助金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符合就業促金獎助金者資格者,經本縣之事業單位受雇用,並向本府登記後,穩定受雇滿兩個月之次月一日起算,每四個月核撥一次,並於次月十號以前檢送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該期不予補助:

  (一)就業促進獎助金申請書。

(二)雇主提供之在職證明及勞保投保紀錄。

  (三)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時,前兩年無事業單位加保紀錄 (於第一次申請應檢附);失業者於職

      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證明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郵局帳號影本。

  (五)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

 (六)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之證明。

  (七)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證明。

 (八)就業促進獎助金請款領據。

  (九)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十四、補助標準:凡符合資格者,每個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十五、領取職業訓練津貼或就業促進獎助金者,本府必要時得實地查訪,經訪查結果達二次未於該

      廠家上班,且未有請假紀錄,即停止補助款;若有不實領取者,本府得追回補助之津貼;若

      有詐領情事,將移送法辦。

 

十六、計畫年度經費用罄後,即不再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