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地政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四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地籍課:有關地籍、地政資訊、研考事項。
二、測量課:有關土地及建物改良物測量事項。
三、地價課:有關地價、新聞發言、公共關係、印信、文書、檔案管理、
庶務、出納、採購行政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業務等事項。
四、地權課:有關地權、地用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