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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健課: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衛
    生、視力保健、菸害防治、衛生教育、生命統計、衛生所業務管理事
    項。
二、疾病管制課: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外籍勞工健康管理事項。
三、醫政課:醫政、全民健康保險宣導、精神衛生、緊急救護、醫療機構
    、醫事人員證照管理及性侵害防治事項;護產機構及人員管理、護產
    業務技術輔導管理及長期照護事項。
四、藥物食品衛生課:藥政、藥物、化粧品、藥商、藥事人員管理及督導
    有關藥政化粧品管理事項;食品衛生管理、國民營養推動、食品安全
    管制及健康食品管理事項。
五、衛生檢驗課:公共衛生檢驗、衛生所檢驗、食品衛生檢驗及醫事檢驗
    機構檢驗品質輔導事項。
六、行政室: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衛生企劃、研考資訊、法
    制作業及其他不屬各課之業務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課長、主任、技士、衛生稽查員、課員、技佐、辦事員。
前項主管醫政、保健、疾疾管制、檢驗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5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得於各鄉 (鎮) 設衛生所,並得視需要設縣立醫院、慢性病防治所和
其他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