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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地區縣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地方失業民眾順利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爰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失業民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適用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或中央補助職業訓練交通費,應優先適用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一年限請領一次為限,並以未參加過職業訓練者優先適用。

四、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為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16歲以上,55歲以下之金門縣失業民眾,申請前設籍本縣累計滿五年,並以失業青年、獨立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未參加過職業訓練者優先適用。

(二)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五、符合資格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無工作切結書。

    (二) 職業訓練結訓證書。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四)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六)未領老年給付、退休金切結書。

    (七)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八)其他必要文件。

六、補助標準:

 (一)失業民眾參加本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

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800元為原則。

 (二)失業民眾參加中央舉辦之職業訓練,津貼補助如下: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應優先申請中央補助,另由本府補助差額(以實際參與訓練日數計算)。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發放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800元為原則。

  2.赴臺交通費:每半年補助交通費新台幣4000元乙次。受訓期間滿半年者,亦可再次請領。

七、參加職業訓練,訓練時數501~1000小時者,1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職訓時數1001小時以上者,2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

八、參加職業訓練之學員,於結訓後,並取得結業證書者,退回所負擔之訓練費用。

九、計畫年度經費用罄後,即不再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

十、本要點經奉核定後溯自本(99)年1月1日生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