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廉潔楷模,激發員工清廉自持,
崇法務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每年選拔廉潔楷模一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廉潔楷模: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
廉潔典範。
(二)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政風
具有重大貢獻。
(三)舉發偽(變)造各類與縣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信譽
及縣遷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
改善風氣著有績效。
(五)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公帑
,具有績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能政風,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
或重大貢獻。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薦舉: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
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
,不在此限。
(四)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五)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元月底前,遴選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
績優人員一員,填具推薦表(如附件)一式二份,並由機關首長(
或單位首長)具名保荐,函送本府政風室彙辦。
(二)本府評審小組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主任秘書或參議一人及人事室、
主計室、政風室首長等相關人員組成,並辦理評審,每年度以擇優
評定五名為原則。
六、經審定之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室簽請縣長核定,公開予以表揚,頒給
獎牌及紀念品。
七、各機關學校薦舉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
情事者,應於審定前,撤回其薦舉;已核定者,撤銷之。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