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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18: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金門縣政府為補助本縣受孕困難之不孕夫妻施行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3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施行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之不孕夫妻任一方。
本辦法所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係指將卵子與精子分別取出後,在體外使其受精,培養發育成為胚胎後,再植回母體內達到懷孕目的之人工生殖方式。

4
申請本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不孕夫妻雙方須年滿二十歲,任一方設籍本縣滿三年且有居住事實,於診療期間夫妻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在行政院衛生署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縣滿三年,為診療期間首張醫療收據日期往前推算。

5
補助金額為每對不孕夫妻每年補助金額最高核給新臺幣八萬元,若實支金額未達新臺幣八萬元,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補助金額之認定以夫妻雙方或一方診療期間醫療收據金額認列,年度最高給付新臺幣八萬元。

第  6  條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人工生殖機構醫師診斷證明正本。
三、診療期間醫療收據正本。
四、夫妻任一方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居住事實證明:現任職本縣機關、事業機構一年以上在職證
明正本或申請人或其直系血親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足
以證明申請人在本縣居住事實之文件。
診斷證明無法判定為施行試管嬰兒技術時,衛生局得請申請人出
示相關證明或重新開立診斷證明佐證之。

 

7
申請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應於就醫診療日後六個月內 (以醫療收據日期為凖)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8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