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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項 |
法條依據 |
法定罰鍰額度
或其他裁處 |
本府裁罰基準 |
備註 |
違反
法條 |
裁罰
法條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第五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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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權利人及義務人未於不動產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登錄資訊,經令其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一項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處三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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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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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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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十二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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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十四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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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次數,以同一成交案件計算。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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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處三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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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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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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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十二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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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三十四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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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次數,以同一成交案件計算。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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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銷售預售屋者,未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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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三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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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五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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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三十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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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三十二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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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三十四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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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於同一建案累計查獲次數計算之。但同一次查獲多件違規案件,計算累計次數一次。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每戶(棟)裁罰金額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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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銷售預售屋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詢、取閱申報登錄資訊、銷售預售屋備查、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等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三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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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七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九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十一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最高以十五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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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銷售預售屋者,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三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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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七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九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十一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最高以十五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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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買賣雙方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一款 |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六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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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八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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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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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二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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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四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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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次數,以同一成交案件計算。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千元,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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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二款 |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六千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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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八千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一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一萬二千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一萬四千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於同一建案累計查獲次數計算之。但同一次查獲多件違規案件,計算累計次數一次。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千元,每戶(棟)裁罰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
八 |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下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五項 |
按戶(棟)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已簽約者按每份契約所載戶(棟)數處罰。 |
處六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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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八萬元罰鍰。 |
處十萬元罰鍰。 |
處十二萬元罰鍰。 |
處十四萬元罰鍰。 |
一、已裁處之戶(棟),得為連續查處。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每戶(棟)裁罰金額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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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銷售預售屋、新建成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未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或以書面契據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約定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六項第一款 |
按戶(棟)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處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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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十七萬元罰鍰。 |
處十九萬元罰鍰。 |
處二十一萬元罰鍰。 |
處二十三萬元罰鍰。 |
一、已裁處之戶(棟),得為連續查處。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每戶(棟)裁罰金額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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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轉售與第三人。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六項第二、三款 |
按戶(棟)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處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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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十七萬元罰鍰。 |
處十九萬元罰鍰。 |
處二十一萬元罰鍰。 |
處二十三萬元罰鍰。 |
一、已裁處之戶(棟),得為連續查處。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每戶(棟)裁罰金額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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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規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 |
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
處五十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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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十二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
處五十四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
處五十六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
處五十八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
一、已裁處之戶(棟),得為連續查處。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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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規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 |
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
處五十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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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十二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
處五十四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
處五十六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
處五十八萬元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 |
一、已裁處之戶(棟),得為連續查處。
二、每戶(棟)裁罰金額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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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任何人有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等炒作行為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二項 |
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
處一百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百二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百四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百六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百八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不含屆期未改正),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二、每次裁罰金額最高以五千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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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除依前項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之罰鍰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三項 |
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
處一百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百二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百四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百六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百八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不含屆期未改正),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十萬元,每次裁罰金額最高以五千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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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不動產炒作行為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四項 |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六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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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八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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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十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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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十二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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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十四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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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不含屆期未改正),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每次裁罰金額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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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者,未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後段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三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五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三十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三十二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三十四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於同一建案累計查獲次數計算之。但同一次查獲多件違規案件,計算累計次數一次。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每戶(棟)裁罰金額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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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未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
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或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違反辦理相關規定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或第6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三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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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七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九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十一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最高以十五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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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未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一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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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二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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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四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萬元六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萬元八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成交案件計算。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千元,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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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申報登錄租金、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前段、第二項 |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六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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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八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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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萬二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萬四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成交案件計算。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千元,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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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者,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後段、第二項 |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六千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八千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一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一萬二千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一萬四千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於同一建案累計查獲次數計算之。但同一次查獲多件違規案件,計算累計次數一次。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千元,每戶(棟)裁罰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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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 |
金融機構、或交易當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三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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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七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九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十一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最高以十五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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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 |
包租業就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未於簽訂轉租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者。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處一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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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二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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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四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萬六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萬八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成交案件計算。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千元,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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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 |
包租業就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 |
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處六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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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八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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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萬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萬二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處一萬四千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十五日內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成交案件計算。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千元,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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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 |
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詢、取閱申報登錄資訊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 |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處三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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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七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九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處十一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一、違反次數,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二、第六次起,每次裁罰金額增加二萬元,最高以十五萬元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