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農務研究課:農藝作物品改良栽培、土壤監測、肥料品質管理、農作物病害診斷鑑定、農產品加工試驗及農藥殘留監測。
二、農業推廣課:農藝作物繁殖推廣、農業產銷成果推廣、休閒農業經營管理與輔導、農業經營人才培育、農業機械化推廣及農業氣象服務。
三、行政管理課:法制、新聞、庶務、文書、出納、採購、檔案管理、研考、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