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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多元藝術發展及促進交流,鼓勵縣內各級學校踴 躍參加藝文比賽,以增進藝文深度提升人文技藝,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如下:
(一) 美術類:包含繪畫、書法、雕塑、陶藝、攝影、設計等立體或平面藝術等。
(二) 音樂類:包含演唱、演奏(國樂、西樂、綜合、其他)、音樂創作等。
(三) 戲劇類:包含中國傳統戲曲、外國傳統歌劇、現代戲劇、偶劇等之演繹及創作。
(四) 舞蹈類:包含中國民族舞蹈、外國民族舞蹈、芭蕾舞及現代舞等。
(五) 民俗類:包含傳統民俗技藝、外國民俗技藝等。
(六)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藝文教育活動。
前項補助類別以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正式全國性藝文比賽為限。

三、補助對象:參加團體(隊)或個人賽事之本縣各級學校在籍學生,不含帶隊老師。

四、申請方式:由本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出申請,申請學校應擬具比賽計畫書(含競 賽規程、實施辦法、經費預算表等)一份,於比賽十五日前函報本府核辦。

五、補助原則:
  (一) 國中(小):
1. 機票費(核實報支)。
2. 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上限,以申請二日為限。
3. 膳費,每人每日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以申請三日為限。
  (二) 高中(職): 可申請補助項目為機票費、住宿費、膳費、保險費,每人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 元為上限。
  (三) 各項競賽計畫如有特殊情況及事實需要,本府得視內容酌予增加補助,核定後不 足部分由申請學校自籌。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受補助學校應於競賽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辦理結案請 款:
1.自行收納統一收據(黏貼在憑證用紙上並用印)。
2.收支結算表。
3.受款人清單,補助經費統一撥給受補助學校,不另匯其他單位或個人帳戶。
4.成果報告(含照片)。
  (二) 經費結報依「金門縣政府經費委託、補助各機關、學校或洽請其代辦經費撥付及 憑證保管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相關經費原始憑證由各校自行妥善保存, 俾利查驗。

七、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申請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 件之計畫書申請並已獲其他補助之項目,不再重複補助。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將 追回補助之款項。

八、受補助學校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如需變更原計畫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 備。補助案件如發現未依補(捐)助用途之用,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虛偽不實之情事 者,由申請學校自行負法律責任並應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經費,本府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九、補助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如年度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

十、本補助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活動性質特殊,得由本府專案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