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員工之生命、身體及安全,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金門縣政府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本府員工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三、本小組成員由秘書長及本府各處處長兼任之;並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員工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五、本小組之會議視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就成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成員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議事之幕僚行政作業由人事處主辦,其他單位協辦,決議及權責分工事項由各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各處對本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