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17 1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婚後孕前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衛健字第11400068461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本縣有生育規劃之夫妻周全性備孕健康照護,瞭解夫妻雙方健康狀況及遺傳史,以提高生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
(一)配偶任一方設籍本縣滿一年,且未生育第一胎者,但原配偶結婚不得申請。
(二)設籍本縣滿一年之未婚者,接受孕前健康檢查日起一年內辦理結婚登記。

三、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要點健康檢查地點,由申請人自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檢查。
(二)符合本要點補助對象,每次婚姻限補助一次。
(三)本要點以補助附表之檢查項目為限。

四、本要點健康檢查項目,應包含一般檢查、醫師病史詢問及理學檢查及以下至少五項檢查項目,補助金額如附表。
(一)女性補助項目:血液常規檢查(含海洋性貧血篩檢)、尿液檢查、蠶豆症篩檢、愛滋病篩檢、梅毒篩檢、德國麻疹抗體檢查、水痘抗體檢查、甲狀腺刺激素檢查,每案以實支醫療收據檢查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二)男性補助項目:血液常規檢查(含海洋性貧血篩檢)、尿液檢查、蠶豆症篩檢、愛滋病篩檢、梅毒篩檢、精液分析檢查,每案以實支醫療收據檢查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受檢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金門縣政府補助婚後孕前健康檢查申請表。
(二)公、私立醫療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康檢查之註記)。
(三)檢查報告影本。
(四)受檢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日前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影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申請人於醫療院所實施健康檢查,且檢查項目符合本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者,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已婚尚未生育第一胎者,於受檢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請。
(二)未婚者於受檢日起一年內結婚,結婚登記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請。

七、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