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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6 10: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130100929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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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 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 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者;鋼骨構造、預力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 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之建築物。
(四) 山坡地形之建築基地,其規劃建築基地地面在三個以上者。
(五) 具防止邊坡滑動、維護建築基地安全之擋土構造物或兼具類似功能之外牆,其擋土部分之高度超過九公尺且未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
(六) 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等。
(七) 建築物依建築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第九章、第十章設計採用隔震或被動消能系統設計者。
(八) 其他情況特殊經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為有必要者。

三、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下:
(一) 臺灣建築學會。
(二) 國立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三) 社團法人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四)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五) 社團法人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臺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高雄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六)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七)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八)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九) 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十) 其他經本府核備之際關、團體。
各審查機關、團體之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府核准,異動時亦同。
各審查人員並以參加第一項各機關、團體之一為限。審查機關、團體之審查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建築師、專業技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大地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或取得教育部頒之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二) 五年以上建築物結構工程(土木結構相關課程)工作經驗(註明代表作品、教授科目)。

四、審查方式:
(一) 受委託審查機關審查委託案件之審查人數每案至少應有五人以上,由建築、結構、土木專業人員組成(各專業人員至少各一人),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以公開形式審查,並允許自由旁聽。
(二) 本府認為有必要,得於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完成後至本府准予備查期間內,邀請審查機關、團體簡報說明。
(三) 委託審查之案件,如為該建築物之結構設計者,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五、審查作業:
(一) 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委託審查機關、團體檢送經審查人員簽字及審查機關、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機關、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資料,經本府備查,始得開工。
(二) 小部分結構變更設計(非柱、主樑、剪力牆、承重牆、斜撐或基礎等之變動)案件,經結構技師簽證無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者,得免委託外審。
(三) 施工中變更設計其結構應委託審查之申請案件,經本府先行核准變更設計後再行委託審查。

六、 審查機關、團體應於起造人函請委託審查文到後二個月內審查完成,並將審查結果函知本府。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