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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3 07: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 1130060810 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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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於申請獎助案件審議時,依循本原則各事項辦理。

三、一般原則性審議事項
 
(一)維護傳統建築風貌於設計及施作過程中,應維持傳統形制之風貌外觀、形體比例、色彩表現、重要裝飾元素等各部分的再現。
(二)維護傳統建築風貌以鼓勵再利用原有材料,或以新舊融合為原則,並注意材料交界面之處理。
(三)傳統建築必要之解體重組,經審議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四)具特色且稀少不易再現之傳統材料、工法或建築特色,應盡可能維護。例如歷次審議會委員提點事項:保留木棟架及木屏堵、原有灰壁避免改貼仿傳統面磚、轉角磚柱以整磚施作為原則等。
(五)設置現代設備(例如冷氣主機、熱水器、水塔、電表箱、通風口、無障礙設施等)應於設計時預先規劃設備位置,並考量遮蔽及美化方式。
(六)以科學、創新等方法進行風貌維護時,若新增需申請獎助之工項,得送審議會審議(包含計畫書、單價分析、專業人員名單及圖樣等)。
(七)具下列情形,得預先提送審議會討論:
  1.  
1.若因滿足現代生活需求或其他必要之理由,擬調整傳統建築部分形制或風貌者。
2.建築物形制是否符合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者。
3.其他有關資格疑義者。
  •  
(八)維護風貌之構造方式如涉及安全疑慮,審議會得要求出具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

四、符合現代化生活適度調整空間格局之事項
(一)傳統建築因應生活機能、使用習慣、無障礙空間使用需求時,建築物之內牆、室內空間、分間牆、地坪內外高程、門檻、內部門窗等,得進行必要之調整。
(二)上開非採用「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物修繕獎助金額核算基準表」所列工項者,得視符合傳統建築風貌美學、友善環境、無障礙空間設計、永續再利用之材料或構造方式,以新增工項提送審議會酌予獎助。
(三)建築物外觀仍應維持傳統建築風貌(包括外牆牆身、屋頂、深井機能等),並以不改變傳統建築形制及不增加建築佔地面積為原則。

五、申請書圖審議事項
(一)傳統建築分金座向、地面高程及四周現況(例如鄰近古蹟或歷史建築、鄰棟間距、現有污排水、擋土牆等)應標示於圖面。
(二)舊有材料(例如磚材、石材等)移至其他部位,應於書圖詳細說明。
(三)建築佔地面積以建築物外皮尺寸為計算標準。
(四)「建築物整修概要說明」表之填寫,現況說明與實際狀況應相符,並詳細標註預計整修工項,照片須標明拍攝位置(例如「背牆左隅」等),說明內容應清晰明確。舉例如下:
1.牆面部分若採拆解後重砌施作,應標註石灰砂漿粉刷、1B磚牆新作等工項。
2.原屋頂面如已抽換為水泥瓦或有毀損情形皆須備註。
3.建築物外觀到內部、整體到細節須以現況照片充分呈現,詳予說明損壞部分與整修關係,並與設計圖說相符。
4.門窗修復與牆體構造處理方式應詳予說明。
(五)應繪製地籍套繪圖以釐清地權,確保無越界情事。必要時檢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六)特殊形制之構件(例如門窗、木屏堵等)應繪製大樣圖。
(七)「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物修繕獎助金額核算基準表」如有新增工項,請參考營建物價與本地行情核實編列。
(八)設計圖說應標示現況及設計尺寸,例如建築物總長度及寬度、各簷口高度、中梁高度、山牆高度等尺寸。

六、工程管理注意事項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申報開工,始得施作。
(二)審議會核准通過之工程書圖,禁止擅自變更。如有無法按圖施作之情形(例如立面構造或材料改變,開口部如窗戶調整等),應先申請變更設計,並經審議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施作過程中應於下列四項檢驗停留點向本府申報,並配合至現場勘驗。本府得視情形邀集審議會委員共同參與。
    1. 舊材整理後。
    2. 地坪灌置前。
    3. 牆體砌置時。
    4. 上梁前。
  • (四)施作過程應遵守安全衛生事項相關規範,不得有違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損害公共設施等情事。
    上述事項將於竣工查驗階段,依「施作配合度分配表」辦理,並由審議會訂之。

七、施作注意事項
(一)裝飾與色彩:技術工法與色彩運用應表現傳統工藝價值。
(二)材料質感:材料選用應適切並兼具整體和諧與穩定性。
(三)形體比例:構成風貌與整體比例應依傳統建築形制調配。
(四)交界面處理:材料交界面收邊處理應整齊、平整。
(五)具珍稀性傳統技法(例如泥塑、剪黏、交趾陶、彩繪等)或使用科學性方法應謹慎處理為宜,並展現傳統建築風貌美學。

八、配合度獎勵事項:
(一)申請案除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物修繕獎助金額核算基準表」之主要項目核算外,得視個案之珍稀性及獨特性,由審議會依「維護配合度獎勵分配表」酌予核給配合度獎勵,其額度以獎助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二)「維護配合度獎勵分配表」由審議會參考下列事項訂之:
1.建築形制特殊、珍稀性傳統技法與重要人文價值等。
2.建築物外牆牆身使用舊有材料之比例。
3.傳統建築之群聚效果。
4.增進公共利益之可能性。
5.其他具重要價值之特色。

九、竣工查驗事項,有下列情形得於竣工查驗時邀集審議會委員共同參與。
(一)配合度獎勵高於5%。
(二)核定獎助金額高於300萬。
(三)審議會認為有必要者。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