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置主任,承縣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家設下列三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安老組:老人住宿、醫護、復健、生活照顧、緊急送醫、社交活動、家屬教育及其他相關機構式服務。
二、育幼組:兒童及少年生活照顧、心理、行為、就學、課業及休閒活動輔導、衛生保健、衛教指導、性別教育、就業輔導、親職教育、返家準備、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分離準備、追蹤輔導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行政組: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檔案管理、工友管理、膳食營養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 4 條
本家置組長、社會工作師、幹事、輔導員、社會工作員、保育員、事務員。
本家置護理師、營養師。
第 5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家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家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家有關兒童就學或就業輔導規則,由本家另定之。
第 10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