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公所、代表會及事業機構。
三、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機關自行評估:各機關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進行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並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
(二)主管機關考評:本府組成考評小組,對各機關檔案管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輔導及獎懲。
四、機關檔案管理考核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其他指定事項。
五、各機關於每年三月底前應依檔案局所定檢核表辦理自行評估;並將自行評估結果送交本府備查。
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第五點第三項規定,原則上本府每年辦理一次實地考評 (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並以每六年為週期完成本府所屬各機關之考評。
第一項評估及送交備查,應於檔案局建置之線上作業系統辦理。
本府依據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表辦理考評,並可依機關特性增列考評項目。
六、本府辦理考評流程如下:
(一)本府為推動機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籌組考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成員五至九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或副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組成包括研考科科長、檔管人員,以及資訊管理科資訊人員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二)本府每年十二月底前擇定受評候選機關,通知進行考評整備,並於次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考評,受評機關應配合考評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
(三)本府依考評結果評定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級,分級標準如下:
1.優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甲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3.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4.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未達七十分。
七、各機關有下列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考評:
(一)依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規定獲頒金檔獎之機關,於獲獎年度起六年內,或入圍金檔獎實地評獎之機關,於評獎年度起三年內。
(二)本府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機關,於考評年度起三年內。
(三)機關現職檔案管理人員取得進階級認證者,於取得認證年度起三年內。
八、本府擇定考評機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納入考評:
(一)主動提出優先接受本府考評者。
(二)未依規定提報自行評估結果資料者。
(三)未參與檔案局或本府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培訓課程者。
(四)自行評估結果不佳或具檔案管理風險或本府執行業務發現檔案管理功能不彰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之考量。
九、各機關應依各級考評建議持續改善各項檔案管理措施。
考評結果丙等者,機關應自行擬定改善措施函送本府。
本府應督導前項改善措施執行情形及適時辦理輔導,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期複檢。
十、受評機關應依本府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者,由本府推薦參加金檔獎,其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甲等者,其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二)第九點第三項機關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十一、各年度考評完成後,本府考評小組成員,得依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敘獎。
十二、本府因應重大政策或專案任務等需要,經簽奉核准,當年度得免辦理實地考評。
十三、各機關辦理檔案管理考評業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