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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11 1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水獺救傷及死亡案件通報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產農字第1150046097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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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民眾主動通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歐亞水獺(以下簡稱水獺)救傷或死亡案件,俾利即時給予個體救援、蒐集族群分布資訊及強化保育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發現受傷水獺活體或水獺屍體,並依本要點完成通報程序之自然人(以下簡稱通報人)。

三、通報人於本縣發現受傷水獺活體或水獺屍體,依第四點規定完成通報及獎勵金申請程序,經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通過者,得發給獎勵金如下:
(一)受傷水獺活體通報案件:每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二)水獺死亡通報案件:每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四、水獺救傷或死亡案件之通報及獎勵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發現受傷水獺活體或水獺屍體時,得向本府1999服務熱線、警察局、金門縣野生動物救援暨保育協會或其他民間保育團體通報。
(二)通報人應於通報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二人以上通報同一水獺救傷或死亡案件者,其獎勵金發給方式如下:
(一)共同發現並共同通報者,其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二)先後通報者,由最先完成通報者領取獎勵金;無法認定通報先後順序者,其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追回已發給之獎勵金:
(一)救傷或查核單位抵達現場時,未發現通報之水獺個體。
(二)經查證案件係通報人故意造成。
(三)通報案件已依其他機關相同性質之獎勵規定領取獎勵金。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不符本要點獎勵目的之情形。
通報案件已依其他機關相同性質之獎勵規定領取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本府得視預算編列、經費執行情形及政策推動需要,調整、暫停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措施,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