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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10 1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金城鎮第三期區段徵收區內合法登記工廠安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15005169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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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八十四次委員會審議通過「配合『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期整體開發地區』遷移安置範圍案」,為提供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登記工廠拆遷安置土地,以紓解因徵收造成之經營衝擊,爰依「金門縣金城鎮第三期區段徵收案安置計畫」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俾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安置作業之依據。

二、本要點安置對象,為本區段徵收公告前,具合法工廠登記並實際營運,因拆遷致無法繼續經營之工廠。

三、本要點之拆遷安置土地,為金城鎮北一段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四十八地號等六筆縣有土地。
前項每案出租安置土地之面積,按現勘調查實際作工廠使用之建物一樓面積,除以建蔽率百分之六十計算之。
本府得視安置土地之地籍、通路、坵形及實際使用現況等因素,調整承租土地面積。

四、本要點之權責單位分工如下:
(一)金門縣地政局:辦理本區段徵收計畫之拆遷補償查估作業及進度管控。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辦理建廠計畫審查、輔導廠商承租安置土地、陳報縣產審議委員會審議、縣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等土地出租相關事宜,並協助後續工廠登記。
(三)本府財政處:辦理安置土地管理機關變更及協助召開縣產審議委員會。

五、為降低對工廠營業之衝擊,得採先建後遷原則,優先辦理安置土地出租予工廠興建安置廠房,再行拆除原建築物。但因公共工程進度所需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府之因素,本府得調整拆遷與興建順序。

六、受安置之合法登記工廠,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產業發展處申請承租安置土地。
前項縣有土地出租作業程序,應依土地法、金門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修正。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