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行政院94年6月29日院授內消字第0940091569號函發布「安全管理手冊」。
二、金門縣政府100年12月14日府政字第1000092025號函發布「金門縣政府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115年○○月○○日府綜總字第1150000000號函發布「金門縣政府園區門禁管理要點」。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警衛勤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契約條款。
貳、目的
為維護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機關)環境安全,防止一切危安狀況之發生,研訂本注意事項提供機關委外警衛勤務廠商及其派駐人員執行勤務之依據,並納入契約履約管理,確保機關人員生命與設施財產之安全。
參、警勤人員
一、警勤人員必須服裝儀容整齊、配備齊全、精神飽滿、高度警覺、態度和善、勤奮機警、服務熱忱、言行舉止有禮。
二、警勤人員不得有言行粗暴、怠忽職守、品行不端、賭博、酗酒、嚼食檳榔等不良嗜好及行為。
三、警勤人員於非上班時間,不得擅入機關辦公處所逗留,更嚴禁留宿外人在值班室內。
四、警勤人員值勤時間依哨點配置及分工落實警勤工作,嚴禁擅離工作崗位。
五、警勤人員交接班應提前15分鐘到班,不得延誤。未能準時到班,應連絡公司主管,讓交班同仁了解,以為因應;如因有事必須調班、代班者,應事先報備公司主管協調處理。
肆、警勤工作
一、執行項目
1.機關園區秩序維護
2.機關園區巡邏勤務
3.機關園區(非開放時間)門禁管制
4.機關園區內車輛、民眾主動詢問觀望,提供適當服務
5.機關園區機電設備巡查
6.機關園區燈光管制
7.交通尖峰時段交通指揮
8.工程、緊急車輛引導停放
9.非上班時間總機接聽處理
10.防災、防火措施執行
11.突發事件之處理及通報
12.其他臨時指派業務
二、責任區域
1.主要哨點:縣府大門警衛室,基於大門管制目的以固定哨點為主,配合警衛室內即時監控畫面輔助值勤,重點警戒範圍包括縣府大門、前棟建物,以及責任區域內車道、廣場、停車場及服務台等。
2.次要哨點:縣府社教大樓警衛室,基於機動性目的以游動哨點為主,主要擔任白天定時及不定時巡邏工作,重點警戒範圍包括縣府第二辦公室園區、後棟及東西棟建物,以及責任區域內車道、廣場、停車場及出入口等。
三、巡邏勤務作業
1.定時巡邏
(1)依值勤工作流程排訂白天及晚上巡邏作業。
(2)巡邏路線依據機關需求,於辦公樓層、重要設備、梯間、頂樓、地下室、消防機組、發電機、週邊或角隅設置巡邏據點,連點成線。
(3)機關園區設定RFID巡邏點,規劃先頂樓再各樓層,由上而下逐層巡邏,並依上述時間定點感應巡邏一次。
2.不定時巡邏
(1)警勤人員相互配合,不定時在警勤責任區域四週環境巡邏,以維安全。
(2)警勤人員應保持警覺,並應隨時走動巡視,不得長時間靜坐警衛室內。
3.注意事項
(1)巡邏採定時與不定時併行,定時巡邏時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
(2)巡邏前應瞭解當日是否有活動會議、工程施作、設施修繕或清洗水塔等,以便巡邏時加強查察。
(3)巡邏時特別注意樓層燈光管制、安全梯(門)、公共廁所、地下室、停車場、排煙設備、機電設備及消防設備之檢視。
(4)巡邏時發現設備故障及其他特殊狀況等情事,應妥善處理並詳細記載於交接簿上,必要時及時通報機關管理單位。
(5)巡邏時應注意環境、天候狀態,如路面濕滑、凹凸不平、光線晦暗、地下室或頂樓環境,隨時注意巡邏安全。
(6)巡邏時發現下列有違常規常態者,應即嚴密查察,切實瞭解,並及時通報機關管理單位人員處理。
➢在本機關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身分不明,言語支吾或行為詭異者。
➢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處所者。
➢來歷不明之車輛在機關附近停留者(如車輛前後車牌不一致)
➢內部設施或物品安放位置突然改變形狀者。
(7)警勤人員必須按時詳細填寫勤務日誌,巡邏紀錄及勤務日誌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四、門禁管理作業
1.門禁管制時間
(1)行政辦公區域:
➢ 上班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開放。
➢ 其餘時段及例假日實施門禁管制。
(2)戶外停車場、廣場、綠地及公共空間:
➢ 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開放。
➢ 其餘時段實施門禁管制。
2.注意事項
(1)依本府園區門禁管理要點落實執行。
(2)門禁管制時間進出之人員及車輛,應加強警戒。
(3)掌握每日園區相關活動會議、工程施作、設施修繕或清洗水塔等,以便加強查察。
五、停車場管理作業
1.公務車輛巡視
公務汽車專屬停車場為縣府園區地下停車場及西南側太陽能停車棚;公務機車專屬停車場為府外第二停車機車區,以一車一格一號方式停放,警勤人員夜間巡邏時應檢視公務車輛是否確實停放,若有未停放指定位置之情事,應進行登錄及通報機關管理單位。
2.一般車輛巡視
(1)為維護交通順暢,應注意進出門口及園內車道紅、黃線禁止停放車輛區域,並於車道主要路口進行引導指揮。
(2)發現車輛違規停放時(如任意停放於車道或紅線禁止停車區域、長時間占用臨時停車格),應委婉告知並請駕駛人移動至相應停車格位置,必要時通知機關管理單位協助處理,避免與駕駛人發生衝突。
3.注意事項
(1)停車場內不得任意推放雜物或於場內嬉戲、奔跑,以確保安全。
(2)停車場內禁止儲存、擺放汽油或其他揮發性油品。
(3)依機關管理單位要求,落實執行其他有關停車場管理相關事宜。
六、機電設備巡查作業
1.監視設備
(1)監視系統裝設於重要出入口、公共空間、貴重設施及偏僻不易管理等有安全考量之地點,警勤人員應熟悉各項操作開關並借助監控系統對出入人員作全盤掌控。
(2)責任區域之監視器應24小時錄影,不得中斷,若有設備故障之情形應立即通知機關相關人員及單位,並於工作日誌載明。
(3)如需調閱監視器畫面應先行通知機關單位,禁止直接操作並提供資料給外部人員。
(4)監控攝影機及主機應適時更新,以維持錄影的品質,其監控主機應隨時保持機具之清潔及散熱,且不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5)遇有突發狀況時,留意錄影硬碟之拷貝與保存。
2.消防設備
(1)消防安全門、走道及樓梯間禁止堆放雜物,需保持暢通;巡檢時確認公共區域照明、電梯及插座是否正常,並檢查機房配電盤有無異味或異音。
(2)火警總機監控,隨時注意監視器及火警總機,若有故障或紅燈訊號未消失,應即刻聯繫維護廠商。
(3)火警警報響起時,立即派員攜滅火器前往起火點,確認後協助疏散並通報119。
(4)緊急停電時需引導疏散,確認緊急發電機啟動及電梯內是否有人受困。
七、總機接聽處理作業
1.負責時間:每日下午6時30分至隔日上午8時接聽本府總機電話。
2.問題處理:
(1)代接轉總機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態度必須親切,如接獲民眾洽詢電話,留下致電者電話號碼及稱謂,聯繫當週排定之科長進行處理。
(2)如遇機關安全事件,請立即依機關緊急聯絡通報表連絡警察局及機關相關單位(綜合發展處及政風處)。
(3)如遇安寧返鄉、安息返鄉或緊急後事件,請依機關緊急聯絡通報表連絡相關單位(金門縣衛生局醫事科)。
八、突發事件處理作業
1.處理原則
在維護本身安全的原則下,盡全力按處理辦法之規定,將突發狀況消弭於無形,維護人員、財產之安全。
2.處理辦法
(1)火警
➢速至火警發生地點瞭解狀況,若火勢較小,則掌握先機運用既有消防器材滅火。
➢通報消防局及機關管理單位。
➢協助疏散人員及交通指揮。
(2)人員侵擾
➢至現場瞭解狀況,在安全原則下運用各種方法極力勸阻,防止事件擴大。
➢通報警察局及機關相關單位。
(3)停水、停電
➢查察停水、停電原因,如屬本身可排除之故障,則迅速排除之。
➢通報機關管理單位,並以電話連絡水、電公司瞭解狀況。
九、勤務注意事項
1.應於機關指定地點值勤,便於管制門禁及執行警戒,不得擅離,可疑人、物進入應予以查察,態度必須和善。
2.執勤時注意態度技巧,避免無謂糾紛;防止不法份子侵入,維護責任區域內之安全。
3.注意本身安全之防護,嚴防歹徒襲擊及傷害。
4.遇長官或外賓蒞臨,以及機關首長進出時,加強安全維護工作。
5.對於監視錄影資料、門禁資料、個人資料及公務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保密,不得擅自閱覽、複製、外流或提供第三人。
6.代收掛號函件須以專簿登錄,妥善保管,上班後立即轉交機關相關單位或收文人員收訖。
7.夜間值班人員不得打瞌睡,必須按時巡邏並注意本身安全。
8.禁止小販、義賣、勸募、傳教、推銷人員等進入警勤責任區域。
9.每月值班輪值表應按時送交機關備查。
10.警勤人員應多接近機關人員,以確實掌握人員動態。
11.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進出門口時給予禮貌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