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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8 10: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助大專校院建校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4449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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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金門縣獎助大專校院建校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獎助大專校院建校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獎助大專校院建校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與決定事項。
(三)關於獎助案件之審議與決定事項。
(四)關於基金之歲入、歲出、預(決)算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關於基金之籌募事項。
(六)其他有關基金之管理事項。

三、本基金對各私立大專校院之補(捐)助經費,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及「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或由縣長就委員中聘(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府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並聘任有關社團、公正人士組成,聘期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派兼之,負責處理有關會議及本會行政業務。下設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名經主任委員核定後派兼之。

七、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審議小組,聘請本會委員及會外專家組成。

八、本會委員、總幹事、幹事及專家均為無給職。但得視需要支給交通費。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