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清理廢棄汽車,改善縣容觀瞻及維護環境清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之廢汽車係指車籍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並完成第四點其中一項回收手續之汽車。
四、回收方式:
(一)廢汽車車主報繳車輛時,需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取得回收商開立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以完成廢汽車回收手續。
(二)廢汽車持有人(非車主本人)報繳車輛時,如無法取得回收商開立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應取得具備開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資格的回收商簽章確認之廢汽車回收切結書,以完成廢汽車回收手續。
五、補助金額:每輛新台幣3,000元。
六、補助期間如下:
(一)自115年7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補助者應於115年12月15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章戳日期為準。
七、補助條件如下:
(一)廢汽車車籍需設籍於本縣。
(二)於115年7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含)期間內,廢汽車向具備開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資格的回收商完成車體回收手續者並取得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簽章確認之廢汽車回收切結書。
(三)經本縣環保局確認車體於本縣境內交付回收者。
八、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填寫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具身分證影本、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商簽章確認之廢汽車回收切結書(如附件二),非檢附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者,應另檢附清晰廢汽車實體照片及可供辨識之車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之照片,於115年12月15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
九、補助對象:車主或車輛持有人(但不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政府單位) 。
十、預算額度:105萬,若預算用罄時,將停止補助。
十一、補助款一律電匯,撥款手續費逕由補助款中扣除。
十二、申請補助者若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 條第2項規範之對象,應於申請補助時另填寫附件三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三、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或偽造文書情事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如經追繳仍不繳回者,將依法追究,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