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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0 1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家庭安全支持補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50029995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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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最新統計,事故傷害為造成幼兒死亡原因排名前五名,而針對0-2歲幼兒源自居家環境的事故傷害,類別以跌墜落、窒息、溺水等較為常見。為建立本縣幼兒友善安全之成長環境,爰支持家長辦理友善育兒空間布置,預防事故傷害,減低事故發生,促進本縣幼兒健康成長與家庭生活品質提升,營造安全和穩定之成長環境。

二、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三、計畫施行期間:
自1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申請本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未滿二歲之幼兒及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設籍於本縣;父或母一方如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需出具居留證之證明。
(二)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其中一方應連續設籍本縣滿1年以上(以申請日計算);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含出境逾2年由戶政單位逕自遷出)、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或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三)幼兒未領取衛生福利部托育補助費用及其他同性質之托育類補助。
(四)幼兒未接受公費安置收容。

五、補助基準:
(一)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季撥付。
(二)補助至幼兒滿2足歲當月止。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幼兒及申請人戶口名簿(須含詳細記事)。
(三)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居留證(非本國國籍者)。
(五)其他相關文件。
委託他人辦理申請,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受委託人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七、本津貼申請及發放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或委託他人,向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公所受理後,應即審核文件是否齊備,經審核並未齊備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7個工作天內補正;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由鄉鎮公所以書面退還申請文件。
(三)鄉(鎮)公所於當月5日前,彙整前一月之申請案件,造具符合資格之申請名冊,送交本府社會處辦理審核及撥款事宜。
(四)本府將於每月10日前辦理戶籍查調,經查戶籍遷出者自遷出次月起逕註銷補助資格。
(五)於本計畫生效日前,已完成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者,且符合本計畫第四點資格者,將由本府逕行造冊發放,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於每年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其帳戶優先以幼兒或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為主。
(七)審核結果,將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疑義,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14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
(八)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本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送達次日起14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如有領取本府其他相關非屬救助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本府得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計畫第四點檢附相關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1.因不符本計畫第四點發放資格不予發放或停止發放,其原因消滅者。
  2.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復者。
  3.審核通過後,因幼兒親權或監護權異動致使原申請人變更。

八、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如提供不實資料,需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二)為查核幼兒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本府得向戶政機關查調戶籍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受補助期間重複領有衛生福利部托育補助及其他同性質之托育類補助者,經查證屬實,應返還補助金額。
(四)申請人於領取本補助期間,如有不符本補助計畫第四點之規定,應自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通知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本府將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發本補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前項要點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通知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
  1.幼兒經出養或認領。
  2.幼兒親權或監護權異動致使原申請人變更。
  3.幼兒及申請人任一方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九、本補助計畫因法令修正、預算未獲核列或政策調整,致無法繼續辦理時,本府得公告停止或修正之;其未盡事宜,得由本府解釋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