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推展運動風氣,提升運動技術,厚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縣立案體育團體、金門體育會及其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
三、參加各運動賽事,補助項目如下:
(一)參加二年一次全國(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補助項目如下:
1. 機票費。
2. 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3. 雜費每日以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支用項目包含膳費、捷運費、公車費等。
(二)參加大陸地區運動賽事,補助船票費。
(三)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經選拔參加該年度最優級比賽,補助項目除交通費外,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雜費每日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參加其他全國性運動賽事,本府依賽事規模、級別、競賽種類、性質、舉辦天數、參加人數等,於前項額度內的予補助。
四、申請人應於比賽開始二週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競賽規程。
(二) 參賽人員名單。
(三)經費預算表。
五、申請人應於運動賽事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府辦理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一)原始憑證:機票、船票請依實檢據核銷,雜費以印領清冊核銷。
(二)收支結算表。
(三)活動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及成績等相關資料)。
前項支出憑證未依規定提出,致無法辦理撥款或核銷者,本府得逕行廢止補助;已預先撥付經費者,應限期繳回本府。
運動賽事於十二月一日以後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府辦理核銷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六、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本府得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全部或一部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八、本府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則停止補助。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活動性質特殊,得由本府專案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