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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城管字第1140093386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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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本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各局處管理權責及推動營建產出物管理政策,並協調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導營建產出物相關業務,設置金門縣政府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營建產出物包含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及本小組認定之物料者。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轄內工程營建產出物減量及平衡。
(二)擴增營建產出物去化管道。
(三)落實營建產出物全流向追蹤機制及稽查管理。
(四)其他本府主導營建產出物管理有關事項。

四、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城鄉發長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本府城鄉發展處建築管理科代表一人
(二)本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代表一人。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五)本縣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本縣各鄉鎮公所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六、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小組成員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由主席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十、本小組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得依規定酌給審查費、出席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城鄉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