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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6: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感恩券核銷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兵字第1150019218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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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業者瞭解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55歲至64歲感恩券核銷資格、流程、辦法及申請規範,特訂定本須知。

二、核銷期間:自發券日起受理申請至次年1月31日止(遇假日則順延至隔一工作日)。

三、辦理核銷地點: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

四、核銷店家資格:
  • (一)營業中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且限設籍於金門縣之具合法商業登記、合法公司登記、合法營業(稅籍)登記、合法民宿登記、合法團體法人(社團法人)在冊者暨縣屬機關單位。
(二)業者應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如下(非土地銀行帳戶者將內扣手續費):
  1. 以公司、商業名義開立之金融機構存摺帳戶。
  2. 以企業負責人名義開立之金融機構存摺帳戶,須提供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如稅籍登記、商業登記、民宿登記證或個人執業之所得扣繳憑單等)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業中係指未辦理停業登記、歇業登記、未遭勒令停業、勒令歇業、廢止處分或其他實際無法進行營業行為之情況。

五、核銷金額限制:
(一)免開立統一發票而以普通收據申請核銷者,以每月核銷金額15萬元為上限。
(二)每家店每週以申請一次核銷為限(以週區隔、不限收券期間)。
(三)業者須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辦理稅籍登記,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收受感恩券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報營業稅銷售額,上開資料本府將副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做為課稅參考資料,若有違反稅法情事,將由國稅局依權責查處。

六、核銷窗口:
(一)單次核銷金額200萬以下商家:於規定期間至各戶所專案櫃台。
(二)申請核銷金額200萬(含)以上一次性核銷店家:採預約申請(預約電話:318823*62135),由本府排程規劃受理核銷時間地點。

七、核銷應備齊下列證件:
(一)初次申請者:於核銷系統填寫完成業者基本資料,並於《金門縣政府感恩券初次或異動核銷申請資料確認書》黏貼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影本(及證明文件),於簽(名)署後並蓋大小章切結
(二)非初次申請者:核銷系統已完成業者資料建檔,請攜帶公司大小章於確認輸出文件資料無誤後核章即可。
(三)每月請款領據:請於規定位置用印大小章。
(四)切結書:業者應確保申請內容之正確性,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或重複請領等情事,本府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追回款項,並追究相關責任。
(五)已核蓋店章之本券正本:可客觀辨認真偽且編號無受損。
(六)上開公司大小章皆得以發票章或收據章取代之。

八、感恩券核銷經受理戶所依前點第六項蓋用戳記即失其效力,不得再行使用。

九、戶所對於申請核銷之感恩券,發現有偽(變)造、仿造情事時,除當面向業者說明該票券係偽(變)造、仿造,不予兌付外,並應填製「截留偽(變)造、仿造感恩券通報單」一式三聯,第一聯自行存查,第二聯交業者收執,第三聯連同偽(變)造、仿造感恩券寄送本府集中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所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偵辦,並以電話通知本府:
(一)業者情形可疑或不同意戶所截留致無法處理時。
(二)業者同時持有10張以上疑似偽(變)造、仿造感恩券申請核銷。
(三)得以票券顏色、圖案、尺寸或材質等明顯外觀,辨別票券屬於偽(變)造、仿造情形。

十、業者持有感恩券向戶所申請核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兌付:
(一)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戶所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逾本作業須知第二點所定核銷期間。
(三)樣本券。
(四)已核銷或已作廢。
(五)已截角或已打孔、故意損壞、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
(六)無法辨識完整券面號碼、英文字軌及二維條碼。
(七)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十一、本府審核無誤後,款項將逕入業者於核銷系統登記之金融機構帳戶,不另行通知。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