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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0 2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14008942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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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金門縣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其中內聘委員六人,外聘委員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調任他機關(單位)後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府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第五點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依個案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下設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小組,處理職場霸凌事件。
    本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學 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被申訴人為縣長時,調查小組之外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於涉及職場霸凌調查與決定之相關程序均應迴避,且不得指定調查小組成員。
六、本小組議事之幕僚行政作業由人事處主辦,其他單位協辦,決議及權責分工事項由各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各處對本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