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產創字第1140069366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青年意見,建構校園、公民社會及政府、民意代表間互動平台,協助有關青年發展事項,成立金門縣青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了解青年需求並提供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青年政策意見,藉以提升政策執行之可行性及有效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縣青年政策交流與建言管道,提升其公共參與意願。
(二)研提政策建言,建構校園、公民社會及政府、民意代表間互動平台。
(三)整合本府各局處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四)其他與本縣青年事務相關事宜之推動。

三、本會設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綜合發展處、城鄉發展處、產業發展處、民政處、觀光處、教育處、社會處、財政處、金門縣文化局及金門縣衛生局等主官、副主官或科長兼任之。
(二)青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三)能反映社會多元意見與觀點、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代表十一人,年齡為十六至四十歲具公共參與熱誠,關心金門在地議題,於專業領域具影響力,社會各界賢達人士進行遴選與聘任。
前項委員遴聘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四、本會委員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處(局)人員兼任之,綜理會務。

六、本會原則上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委員不克出席者,應於會前完成請假程序;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或各民間團體代表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七、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採。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