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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056149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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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三、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 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