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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用閒置與低度利用房地清查及活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1400307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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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本縣公用閒置與低度利用房地之有效利用、妥善管理及改善環境景觀,以提高房地使用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閒置房地:指管理機關經管公用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土地(建物)全部尚未依都市計畫規定用途使用。
  2.土地(建物)全部未使用且無使用計畫。
  3.土地(建物)尚未依原核定使用計畫開闢利用。
  4.場館搬遷計畫已奉核定者。
(二)低度利用房地:建物使用範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或其他經本府財政處依事實認定者。

三、閒置房地與低度利用房地之清查及列管程序如下:
(一)管理機關應每年清查經管房地並作成紀錄,屬閒置房地或低度利用房地者,應每年填報金門縣政府機關學校經管公用閒置房地或低度利用房地清查紀錄表及提報清冊(如附件),送交直屬一級機關彙整後,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府財政處列管(鄉鎮公所請逕送本府財政處)。
(二)管理機關提報後發現新增閒置房地或低度利用房地時,應於發現日(或場館搬遷計畫核定日)起一個月內,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管理機關應定期赴現場勘查列管房地,防止被占用、棄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或不當使用。
(四)列管房地依使用(活化)計畫執行完畢或已無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低度利用情形連續三個月者,管理機關應檢具相關資料簽會本府財政處,經本府核定後解除列管。

四、管理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列管房地:
(一)依公用用途及使用計畫,儘速使用:依原定用途、事業目的或使用計畫,預估利用期程,並應優先評估運用民間資金採BOT 、OT等民間參與方式儘速使用。
(二)擬定活化計畫辦理活化利用:以原功能強化、委外經營、出租、轉型再利用、一館多用途或多機關共用等方式提升使用效率。
(三)經檢討原定用途、事業目的或使用計畫後,評估無法使用者,按房地性質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1.屬公共設施用地請管理機關提報本府城鄉發展處檢討變更為適當用途。
  2.屬徵收或撥用取得者,查明是否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撥用。
  3.屬不堪使用建物依規定程序報廢拆除。
(四)經管理機關評估尚無使用需求者,得視房地性質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標租、標售、招商開發利用、簡易綠美化、短期性活動場地或作臨時使用。

五、本府財政處得不定期檢核各管理機關活化房地執行情形,並依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