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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0 23: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114年度機車汰舊換新與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150026425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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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逐步達成國家淨零排放目標,鼓勵使用電動運具,並配合環境部機車汰舊換新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老舊機車係指96年6月30日(含)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但申請淘汰老舊機車並換購電動二輪車者,不受出廠年份限制。

四、補助期間如下:
(一)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二) 申請補助者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章戳日期為準。

五、補助條件如下:
(一) 淘汰之老舊機車車籍需於112年12月31日(含)前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 於114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含)期間內,老舊機車應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車體回收後,於補助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 換購、新購之電動二輪車車籍資料必須登記於本縣。
(四) 曾向環境部或本縣環保局申請機車汰舊換新或新購電動二輪車相關補助者,不予補助。但若曾依本補助要點提出申請,且與前次申請日相距已逾5年者,仍得以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方式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五) 本要點各項補助種類、金額、條件及需檢附之文件等,如附表一、二。

六、預算額度
(一) 淘汰老舊機車、新購電動二輪車,合計補助經費計90萬元整。
(二)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輕型、重型),補助經費計320萬元。
(三) 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相關限制及說明如下:
(一) 新購或換購電動二輪車合計每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二) 受補助之電動二輪車僅限金門地區使用,且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過戶或運離本縣。
(三) 受補助者應配合本縣環保局於一年內進行不定期訪查,未能配合或違反前述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由本縣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請領之補助款。
(四) 獨資、合夥之事業或法人購置補助車輛僅限電動機車,且需事先經本縣環保局核准,惟補助數量不以1輛為限。
(五)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之生產或銷售商,以及用途為租賃、共享者不列入補助對象。但經本縣環保局核准新購買之電動二輪車(僅限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不在此限。
(六) 申請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者,淘汰之燃油機車不受出廠年份之限制。

八、申請補助者應參照附表二,依所申請之補助種類檢具相關文件,除淘汰老舊機車補助申請逕向本縣環保局提出,餘交由車輛經銷商彙整後轉送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
前項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申請購車補助者應配合本縣環保局於通知後一周內完成實車查核,無法配合者退回其申請文件。

九、新購電動二輪車與淘汰老舊機車若非同1人,應另檢具由前述2人共同簽屬之車主不同保證書(如附件一)後,再由新購車輛車主提出申請。

十、補助款一律電匯,撥款手續費逕由補助款中扣除。

十一、申請補助者若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 條第2 項規範之對象,應於申請補助時另填寫附件二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二、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