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暨班級數核定作業,依國民教育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報到之作業時程如下:
(一)當年度三月二十日由戶政機關提供應入學新生分發名冊,送請各國民中小學協助通知。
(二)各國民小學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調查畢業生欲就讀學校,完成畢業名冊製作後逕送所屬學區國中。
(三)家長於入學通知送達後,於本府所訂統一報到日至學校或線上系統完成報到;各國民中小學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學生資源網(以下簡稱學生資源網)提交新生已報到名冊。
三、本府應就各校學區發展、人口消長、校地面積、校舍概況、應有設備等調查相關數據,函頒「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編制表及學生班級概況表」,核定各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班級數(不含特教班、幼教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雙語班等)。
四、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應依下列原則編制班級數:
(一)本府依學生資源網新生已報到名冊及學校各班學生現況,以六月一日為新學年班級數核定基準日。
(二)每二十八人編制一班,若有餘數增編一班。
(三)國民中學每年級之班級數,原則不得低於二班,但若該年級學生數未達十五人者,則僅編列一班。
(四)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優先安置,並依審核結果酌減普通班學生數。
國民小學全校學生總數未滿五十人、國民中學全校學生總數未滿二十五人者,得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辦理。
五、各國民中學應維持原有編班;國民小學除於跨學習階段(三、五年級)確有必要得重新編班外,應維持原有編班。
六、班級數經核定後,當學年度即不再予以增減班。但學校仍得於個別班級人數不逾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受理學生入(轉)學申請;逾前開人數規範者,依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 各國民中小學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者,應予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