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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0 2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地政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1301126711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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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地政局(以下稱地政局)為激勵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地政局實際從事外業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

三、本測量工作費按月核發,最高新臺幣伍仟元。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曠工)、請假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曠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其應扣發金額以時計算,當日累計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二)請事假於當年度七日以下(含七日)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當年度事假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
(三)請病假、生理假(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惟當年度病假日數超過二十八日以事假抵銷後,造成當年度事假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延長病假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
(四)請婚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公假、休假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五)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發給測量工作費。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全月外調其他機關,不發給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按日扣發當月(每月以三十日計)測量工作費之計算基準,如下表所列:
 
(單位:新臺幣)
時數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四小時
(半日)
五小時 六小時 七小時 八小時
(一日)
扣發
金額
21元 42元 63元 83元 104元 125元 146元 167元


六、依其他規定支有同性質獎金、加給或津貼者,不發本測量工作費。但其所支金額低於本測量工作費者,得擇一支領。

七、全月未從事外業測量工作者,不發給該月測量工作費。

八、本要點規定之測量工作費經費由地政局視財政狀況核實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基準酌減支給。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