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清理各項收入案件,增益縣庫,挹注地區建設經費,特訂定本清理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各項收入管理、送達、催繳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稅課收入之稽徵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執行項目:
(一)未送達案件辦理合法送達。
(二)已送達案件,辦理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作業。
(三)已移送執行處尚未執行完畢者,配合相關執行業務,並持續追蹤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四)取得債權憑證案件,每年定期查調義務人財產,檢討申請強制執行。
四、執行方式:
(一)各項收入發生後應依行政程序法或民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最遲應於六個月內送達。
(二)催繳作業
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逾期未繳納之案件,經查無合法理由逾期未繳納者,應立即辦理催繳作業,仍未繳納者,最遲應於送達後六個月內移送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作業。
(三)配合強制執行作業
經移送各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案件,承辦人應積極配合執行處辦理各項強制執行作業,並隨時提供執行所需相關資料。
(四)列管追蹤
強制執行案件,因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查扣財產不足等原因,尚未執行完畢前,承辦人應與執行處隨時聯繫,持續追蹤案件最新進度,以確實掌握繳納及強制執行辦理情形。
(五)取得債權憑證
如義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經執行處發給債權憑證時,應依「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承辦人每年應定期將該案再次移請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
五、為落實各項收入案件統一作業之執行,收入機關(單位)除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按月填載將應收未收案件列管明細表(如附件一),並會辦主計人員後,陳報機關(單位)首長審核。
六、會計年度結束後,當年度應收未收之收入,應依據會計法、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列入年度歲入保留款,並持續管制追繳。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
八、基金及鄉(鎮)公所之各項收入,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