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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130105291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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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金門縣非都市土地分區與使用編定審議及爭議處理作業,特設金門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編定之案件審議。
(二)執行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需知第十四點、十五點等規定審議事宜
(三)其他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之編定協調、擬議及審議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觀光處處長。
(四)環保局局長。
(五)具有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幕僚業務由金門縣地政局派員辦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均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但由各局處長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科長級以上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委員對與自身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依法自行迴避。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金門縣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