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學術網路連線服務,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立金門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配合臺灣學術網路之整體政策及應用服務之業務推動。
(二)維護本中心介接各校之網路連線及其相關基礎服務。
(三)協助各校網路規劃、應用及管理事項。
(四)發展及維運教育相關資訊系統與平台。
(五)配合本府推動各項資訊教育、資安管理、數位學習與資訊行政等相關事宜。
(六)協助本府資訊或網路相關業務。
三、本中心依業務設置下列分組:
(一)資訊教育組:規劃及執行年度資訊教育相關訓練計畫及諮詢等業務。
(二)網管系統組:辦理本縣學術網路(TANet)骨幹、連線學校網路維運及諮詢、伺服主機維運管理、資訊系統設備與服務技術評估及諮詢。
(三)數位學習組:辦理各項教學應用平台維運、各項系統及平台數據分析等業務。
四、本中心採任務編組,人員編制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兼任本中心主任。
(二)副召集人三人兼任本中心各業務分組組長。
(三)其他工作人員一至六人。
(四)專業工作人員一至三人。
(五)諮詢人員不超過三人。
五、上述人員依下列業務專長聘兼之:
(一)召集人:負責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由本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2.專業工作人員。
3.學者專家。
(二)副召集人:負責規劃、執行各分項業務,由本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2.專業工作人員。
(三)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擔任,惟本辦法施行前,符合下列資格者,經本府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理遴選作業。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本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四)其他工作人員:依據執行相關計畫及專案任務設置
1.依執行工作計畫需要由本府遴聘。
2.其他行政業務人員,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五)諮詢人員:得視需要設置,聘相關人員兼任之。
六、本中心人員任期及聘任: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二)本中心人員於聘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召開考核會議認定後,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七、本中心人員之權益:
(一)教師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二)教師擔任本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聘(派)兼人員薪資及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未休假補助等由本職服務單位支給。
八、本中心人員考核、獎勵: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 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教學推廣、輔導諮詢提供、競賽辦理等面向,分別考核。
2.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本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召集人自評後,由考核小組予以考核。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本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 調、工作效率與品質、服務態度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本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擔任諮詢人員、召集人者,由本府視本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本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本中心分享成果。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本中心人員,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九、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十、本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協助建置,並提供本中心運作之軟硬體設備及支持教師專業發展所需資源。
十一、本要點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