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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1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料羅港區貨棧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港行字第11300045681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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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金門縣港務處(以下簡稱本處)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以下簡稱海關)共同管理金門港料羅港區(以下簡稱港區)所轄進出口貨棧及露置場通行證之申請及管理,以確保棧物安全,落實貨棧門禁管制,依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3-2條特定本作業要點規定。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貨棧係指本處及海關所轄進、出口貨棧及露置場。因通關業務相關等需要,須進出貨棧之人員,應由本要點規定配合「金門港料羅港區通行證核發作業要點」分別申請貨棧管制區域通行權限,開通通行證門禁權限由本處或海關辦理。

三、人員進出貨棧管制區應具有效通行證,憑證經貨棧監管室或海關駐庫辦公室登記及領取背心後,並於貨棧門禁系統留存電子通行紀錄始可通行。

四、開通人員通行證申請資格及有效期限:
(一)申請資格:
1.持有金門港料羅港區通行證核發人員定期通行證且為海關同意之貨棧作業通關業務相關人員。
(1)長期通行證:航運業、裝卸業、船務代理報關業、汽車貨運業及機關,得附貨棧作業通關業務相關證明。
(2)短期通行證:非屬長期通行證之公司行號應附貨棧作業通關業務相關證明文件。
2.禁止當日通行證人員申請進出。
(二)有效期限:
貨棧管制區域門禁權限開通有效期限依通行證使用期限時間為止。若通行證延長續卡,則有效期限亦同延長。

五、申請程序:

(一)各公司機關(構)行號申請開通貨棧門禁權限,須備齊相關證件(如附件一:貨棧作業通關業務聲明書)及作業之貨棧區域,至本處通行證資訊網申辦時,同時選取申請開通貨棧進出門禁權限之選項,並上傳貨棧作業通關業務相關證件、照片及附件之電子檔,不符合規定者得予駁回權限開通;或以紙本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請。
(二)社團法人、學校單位、公務機關、民營公司等有團體通行需求或國軍單位因任務需求,應事先將人員資料造冊函送本處及海關。並由代表人持同意函依規定代表通行。
(三)申請開通進出貨棧門禁權限,須經本處及海關核可後,始得至門禁系統設備感應刷卡,進出貨棧。

六、貨棧門禁規定:
(一)人員進貨棧前應先至貨棧監管室或海關駐庫辦公室登記及領取背心後,將定期通行證置於明顯無遮蔽處並靠近申請進出貨棧之感應區域,以利讀取器感應,經門禁系統檢驗、紀錄後判定結果顯示LED看板後使得進出。
(二)車輛及裝載機具進出通行,應將人員通行證懸掛或放置於車輛及機具靠近感應區一側,以利讀取器感應,經門禁系統檢驗、紀錄後判定結果顯示LED看板後使得進出。
(三)人員作業結束後應確實感應出貨棧,並將背心歸還至貨棧監管室或海關駐庫辦公室。
(四)本處得清查貨棧門禁開通權限人員數量名冊,公司申請所填資料無法取得聯繫者或未於期限內回復者,本處得逕為取消通行貨棧門禁權限,至配合本處完成清查作業,重新申請開通。
(五)貨棧通行流程如附件二。

七、接獲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本處得不予開通貨棧管制區域通行證:
(一)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相關規定之人員。
(二)違反本處相關作業要點規定之人員。
(三)已開通通行證人員,經查有以上各款情形之一,由本處取消貨棧門禁權限,並通知通行認證人員或其所屬單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處取消貨棧門禁權限,依情節輕重處分,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違反法令、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不符進倉作業無關之行為或其他不符管理作業規定等違規人員。
(二)違反貨棧門禁規定,未依規定進、出感應通行證達3次以上,以違規紀錄1次計算。
(三)違反貨棧門禁規定, 未依規定登記領取或退還背心進出貨棧者,以違規紀錄1次計算。
(四)前項違規紀錄於1個月內累計達3次者,自機關通知日起取消貨棧門禁權限14日,禁止通行期限屆滿後應重新申請開通。6個月內累計取消門禁權限達3次者,自機關通知日起取消貨棧門禁權限6個月。
九、違反港區相關規定,影響港區管理,經「金門港料羅港區通行證核發作業要點」吊銷通行證之之人員,連帶取消貨棧門禁權限。

十、進出貨棧人員應切實遵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及相關規定,不得從事違法走私行為。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進出口貨棧等相關法規辦理,並得配合時宜隨修訂。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