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並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建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支援系統,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立金門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協助本縣市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二)協助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三)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合、展示、推廣及運用。
(四)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相關知能研習與活動。
(六)辦理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之事務。
三、本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分別就行政(資源應用及行政運作)及課程(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諮詢人員:一至三人,由本府就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專家,或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聘用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承辦中心業務。由本府遴選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擔任。但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
並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亦得擔任。
(五)工作人員:一人,由本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人員聘兼之。
前項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得由本府視業務需求進行增減。
四、受聘支援本中心之學校校長及編制內正式教師,其聘期、相關權益、考核及獎勵方式依運作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辦理。
五、本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