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七、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八、金門縣衛生局及本府社會處代表。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續)聘之。任期內機關代表或團體代表因故、職務調動出缺時或有不適之行為經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一人,由業務承辦人兼任。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審議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四、執行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
五、辦理其他有關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名單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七條 本會得依需要設置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工作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項,由具備該專長教師擔任各組召集人。
工作小組辦理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與該生相關事項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會對於學校或幼兒園提出之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內容不予採納者,應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